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553號
KSDV,111,補,553,2022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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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53號

聲 請 人 郭蔡金葉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大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
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
,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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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