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理監事選舉無效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552號
KSDV,111,補,552,2022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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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52號
原 告 杜明星

謝祥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幼珍律師
被 告 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

法定代理人 陳存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理監事選舉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未
繳足裁判費: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以被告於民國111年3月12日召開第13屆會員大會
(下稱系爭會員大會)進行理事及監事選舉,因該次會員大
主席採用之選舉方法,及未依會員提出之動議先予清查在
場會員人數,致系爭會員大會之理監事選舉有違背法令之情
形,爰先位聲明確認系爭會員大會之理事選舉決議及監事選
舉決議均無效;備位聲明請求撤銷系爭會員大會之理事選舉
決議及監事選舉決議。核此非屬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
利有所主張,應屬財產權訴訟。又原告之先備位請求,依原
告主張及所提證據,均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
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
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
,各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
復因先備位請求間具有競合關係、價額相同,故擇一核定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3,000 元,尚應補繳14,33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
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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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