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39號
原 告 陳男雄
訴訟代理人 張俊文律師
張哲軒律師
羅敬堯
原告與被告永炘土木包工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8,25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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