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32號
原 告 郭雅禎即宏城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原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
162,4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0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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