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524號
KSDV,111,補,524,2022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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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24號

原 告 詹秀玲
一、原告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素靜核發支付命
令(本院111 年度司促字第5409號),而被告張素靜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0,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37,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37,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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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