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91號
原 告 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金發
原告與被告金如億興業有限公司間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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