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491號
KSDV,111,補,491,2022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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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91號

原 告 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金發


原告與被告金如億興業有限公司間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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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如億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