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489號
KSDV,111,補,489,2022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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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89號
原 告 陳宗仁


原告與被告徐八才(原名徐浩哲)間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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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