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486號
KSDV,111,補,486,202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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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86號

原 告 蘇信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建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本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逾期未補正,即逕行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法定 代理人、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等事項 ,而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同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此為 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載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因事實 及請求權基礎,致本件請求內容究為何,尚有未明。茲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並按 請求之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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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