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442號
KSDV,111,補,442,2022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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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42號

聲 請 人 林滄海
吳太平
陳添火
陳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南藝創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
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
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
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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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藝創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