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305號
KSDV,111,補,305,2022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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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05號
原 告 駱思翰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
被 告 王嘉菱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起訴請求被告依兩造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簽訂之不動產買賣
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
其上同段1924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
告,同時原告給付被告新台幣(下同)760萬元,此部分之訴訟
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價值即兩造就系爭房地約定之買賣價金
895萬元為斷,至原告另依系爭契約第10條第1項第1款約定請求
被告就其遲延給付為賠償部分,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
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95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89,6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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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