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出資額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78號
KSDV,111,補,278,2022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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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7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陳柏均
被 告 織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坤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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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織翊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