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1年度,3號
KSDV,111,消債更,3,202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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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
聲 請 人 翁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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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張家榛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翁敏雄自中華民國一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 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向本院聲請調解 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 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 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 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 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 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 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 調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64號受理 ,於110年11月30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日以言詞聲請 更生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調解卷宗核閱無訛。 ㈡聲請人於108年度至110年度申報所得各為31,922元、371,701 元、410,408元,平均每月所得各為2,660元、30,975元、34 ,201元(本裁定計算式均採元以下4捨5入),名下無財產, 有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32,947元(已扣保單借款本息)、全 球人壽保單解約金5,871元(已扣保單借款本息),新光人 壽保單為團險,無解約金,台灣人壽部分,則無有效保約; 又聲請人於108年10月24日至109年5月31日於奕銓有限公司葦鑫有限公司任職,收入共計270,555元,109年6月1日起 於國巨股份有限公司作業員,109年6月至12月收入共計24 3,771元,110年平均每月收入約34,628元【計算式:(28,4



12+34,520+28,412+30,512+28,412+28,297+31,297+29,549+ 28,412+28,412+28,404+28,834+60,060+2,000)÷12=34,628 】,111年1月收入為29,338元,另有代購販售模型、玩具、 公仔,賺取價差,每月淨利約3,000元至5,000元不等(折衷 計算為4,000元),並有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直銷收入 ,108年10月至111年2月平均每月收入約3,369元,未領取補 助或給付等情,有108年至109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本院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64號卷 (下稱調卷)第30頁、第92至93頁】、110年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本案卷第205頁)、財產及收入狀況 說明書(調卷第5至9頁)、債權人清冊(本案卷第195頁) 、戶籍謄本(調卷第16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調卷第110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本案卷第170 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本案卷第114至116頁)、信用報告(本案卷第107至113頁 )、社會補助查詢表(本案卷第33至35頁)、租金補助查詢 表(本案卷第32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本案卷第54頁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本案卷第65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調卷第27至29頁)、存簿暨 帳戶交易明細(調卷第36至57頁、本案卷第133至138頁)、 長子之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調卷第59至88頁、本案 卷第140至145頁)、販售模型收入切結書(調卷第109頁) 、販售模型收入明細(本案卷第139頁)、薪資單(調卷第9 4至108頁、本案卷第117至132頁)、國巨股份有限公司陳報 狀(本案卷第69至89頁)、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 (本案卷第196至197頁)、收入狀況說明書(本案卷第99至 100頁)、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本案卷第90至91 頁)、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本案卷第66至68頁)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本案卷第198頁)、新光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本案卷第51頁)等附卷可證 。另查聲請人於曾任麥家企業有限公司董事,惟麥家企業有 限公司於101年1月4日設立後,於103年2月26日辦理停業登 記迄今,無營業額資料,非屬消債條例第2條第1、2項、消 債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2項、第4條之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 之自然人,此有高雄市政府函(本案卷第56至64頁)、財政 部高雄國稅局函(本案卷第52頁)在卷可證。依聲請人上述 工作、收入及財產情況,堪認以其110年於國巨股份有限公 司平均每月收入,加計代購販售模型等平均每月收入、安麗 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平均每月收入,計41,997元(計算式: 34,628+4,000+3,369=41,997),核算其償債能力,較為妥



適。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聲請人於調解之調查程 序主張每月支出16,000元(包含每月分擔之房屋租金)乙情 ,並提出租賃契約(本案卷第172頁)、付款憑條(本案卷 第173頁)為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 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 定之,清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 社會司所公告111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4,419元,1.2倍 即17,303元,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支出約16,000元,尚屬合 理,應予採計。
㈣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聲請人稱須與配偶丁慧君(亦向 本院聲請更生程序,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04號裁定 准予開始更生程序,並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8 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共同負擔未成年長女翁○怡、長子翁○ 宸之扶養費,每月各8,005元,並支出父親翁榮隆、母親王 麗雲之扶養費,每月各2,000元元。經查: ⒈查翁○怡係95年8月生,現就讀高職,翁○宸係97年2月生,現 就讀國中,於108年度至110年度均無申報所得,名下無財產 ,未領取補助或給付等情,此有戶籍謄本(調卷第16頁)、 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117頁、第121至 123頁、第127至128頁)、110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 明細表(本案卷第208至209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本案卷 第45至50頁)、學生證(本案卷第174頁、第177頁)、存簿 (調卷第59至88頁、本案卷第140至145頁、第153至158頁) 附卷可參。翁○怡、翁○宸既均未成年,名下復無財產,應有 受扶養之權利。又翁○怡、翁○宸需受扶養程度,按受扶養者 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 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 第2項亦有明定。以111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4 19元之1.2倍即17,303元,與配偶共同負擔(試算:17,303÷ 2=8,652),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子女扶養費共計16,010元 (計算式:8,005+8,005=16,010),應為可採。 ⒉再者,父親翁榮隆係41年生,現無業,於108年度至110年度 申報所得各為86元、78元、81元(均為陽信銀行股利所得) ,名下僅有陽信銀行股票135股,無其他財產,於110年7月 領取疫情擴大急難紓困專案10,000元,前於97年7月16日領 取勞保老年給付1,245,550元,原每月領取國民年金老年年 金4,621元,自109年1月起調為每月領取4,765元;母親王麗 雲係41年生,現無業,於108年度至110年度申報所得各為0 元、3,584元(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業務所得)、0



元,名下無財產,前於109年10月29日領取高雄監理站補助 款1,000元,於109年10月23日領取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7, 000元所得,於109年4月至12月領取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 司直銷獎金4,096元,前於99年5月21日領取勞保老年給付80 4,408元等情,此有戶籍謄本(調卷第18至19頁)、所得資 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111至116頁)、110年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本案卷第210至211頁)、 存簿(本案卷第159至166頁)、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陳 報狀(本案卷第196至197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本案 卷第54至55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本案卷第 105至106頁)、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函(本案卷第92頁)、臺 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本案卷第53頁)、社會補助查詢表 (本案卷第41至44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本案卷第40頁) 附卷可憑。則以翁榮隆王麗雲上述財產、收入狀況,應尚 不足以維持生活,而有受子女扶養之權利。因翁榮隆、王麗 雲於臺南市居住,無房屋費用支出,爰自其必要生活費用中 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111年度臺南市每人每月不 含房屋支出之最低生活費之1.2倍12,916元),扣除父親每 月領取之國民年金老年年金後,聲請人與另2名扶養義務人 各負擔1/3【試算:(12,916-4,765+12,916)÷3=4,022】, 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父母親扶養費共計4,000元(計算式:2 ,000+2,000=4,000),應為可採。  ㈤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41,997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6, 000元、子女扶養費16,010元、父母親扶養費4,000元後,剩 餘5,987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1,427,827元(調卷第 137至139頁、本案卷第190至193頁,包括:上海銀行、花旗 銀行、玉山銀行、高雄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扣除國泰人壽、全球人壽保單解約金共計38,818元 後,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19年【計算式:(1,42 7,827-38,818)÷5,987÷12≒19】始能清償完畢,應認其已不 能清償債務。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 逾12,000,000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 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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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麥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葦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奕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