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11年度,461號
KSDV,111,審訴,461,2022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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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461號

原 告 劉淑梅展昇企業社

被 告 簡弦佐即鴻盈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 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因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而視為起 訴),未據繳足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3月16 日 裁定(111 年度補字第236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五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210元,此裁定於111 年3月23 日 寄存在應受送達地之警察機關,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 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繳,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此有本 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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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