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3207號
KSDV,111,司票,3207,20220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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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207號
聲 請 人 善騰太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元文


相 對 人 施景智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 5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法第11條第3 項規定: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 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經核,系 爭附表編號4之本票,其到期日雖經改寫為108 年5 月25日 ,惟未於改寫處簽章,不生改寫效力,仍以原記載之到期日 108 年4 月25日為準。又系爭本票發票日為108年4月26日, 其到期日為108年4 月25日,係在發票日之前,與票據法有 關到期日之規定不符,依票據法第12條規定,其到期日之記 載不生票據效力,視同見票即付。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 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 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1 108年4月2日 1,000,000元 108年4月3日 108年4月3日 0000000 002 108年4月2日 1,000,000元 108年4月15日 108年4月15日 0000000 003 108年4月2日 1,800,000元 108年4月30日 108年4月30日 0000000 004 108年4月26日 1,800,000元 視同未記載 108年5月25日 0000000 005 108年4月26日 2,000,000元 108年5月25日 108年5月25日 000000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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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善騰太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