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89號
聲 請 人 林曉妍
相 對 人 邱璠恩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邱建誠、邱璠恩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邱璠恩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邱璠恩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邱璠恩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以其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相對人邱建誠向聲請人所負債務 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4,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1年3月14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 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邱建誠於110 年12月15日向聲請人借用3,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1年 3月14日。詎清償期屆至後,邱建誠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 利證明書、本票、借貸契約書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 為證。
三、經查,除相對人邱建誠非系爭抵押不動產所有權人,對該不 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扺押物,於法不合,應 予駁回外,其餘部分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前金 民生 608 2,122 100000分之846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1294 民生段608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15層樓房 十三層: 125.92 合計: 125.92 陽台:13.52 雨遮:5.53 全部 自強二路40號十三樓 備註:共有部分:民生段1336建號,面積9023.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51 (含停車位編號130,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89)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