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61號
KSDV,111,司拍,61,20220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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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61號
聲 請 人 陸紹華
翁家隆
前列陸紹華翁家隆共同


相 對 人 陳龍榜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0年4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 )21,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 國120年4月20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 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110年4月17日向聲請人借用16,500,000元, 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 還。詎相對人自民國110年10月2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 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 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為證。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不動產標示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鳳山 七老爺 一甲    1095-49 86 1分之1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6270 七老爺段一甲小段1095-49地號 鋼筋混凝土 004層樓房 一層:44.15 二層:58.83 三層:58.83 四層:58.83 屋頂突出物:17.71 騎樓:14.69 合計:253.04 陽台:24.48 雨遮:1.47 全部   五甲二路135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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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