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1年度,173號
KSDV,111,司催,173,2022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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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黃全福

上聲請人黃全福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以下資料:系爭本票之票號、金額、
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到期日等票據明細資料。(請至
原報案警局補登,檢陳經更改過後之報案證明到院)。
二、陳報系爭本票有無載明付款地?如有,付款地為何?如未記
載付款地,系爭本票所載發票地或發票人地址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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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