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64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王燦龍
卓美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玖佰壹拾貳
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
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十六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十六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