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9608號
KSDV,111,司促,9608,2022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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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60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周郁玲
債 務 人 許源隆(原名:許嘉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玖萬柒仟伍佰肆拾捌元,及
其中新台幣參萬參仟伍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
新台幣伍拾玖萬陸仟零陸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參萬壹
仟零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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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