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9012號
KSDV,111,司促,9012,2022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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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012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王定崗
債 務 人 金和香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緯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陸拾壹萬柒仟零壹拾
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1 118,137元 111年2月25日 2.85% 自111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002 1,102,378元 111年1月25日 2.85% 自111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003 7,897元 111年2月25日 2.85% 自111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004 150,032元 111年2月25日 2.85% 自111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005 11,923元 111年2月25日 2.85% 自111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006 226,646元 111年2月25日 2.85% 自111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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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和香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