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951號
KSDV,111,司促,8951,2022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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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95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家昱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莊寬裕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再按支付命令 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513條意旨自明。二、本件經核,依本院職權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莊寬裕已 於民國97年10月30日遷出國外,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 揭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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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