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914號
KSDV,111,司促,8914,2022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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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91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家昱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子強(原名:張鴻彬)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 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訴為不合法,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1年5月13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張子強(原名:張鴻彬)已於民國107年1月14日死 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債 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債權人對其請求 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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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