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834號
KSDV,111,司促,8834,2022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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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83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白仁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陸拾柒萬參仟貳佰壹拾參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率(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 1 2,331,727元 自110年10月4日起至111年4月20日止 1.49% 自110年11月5日起至111年4月2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149計算之違約金。 111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615% 自111年4月21日起至111年5月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615計算,另自111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523計算之違約金。 2 341,486元 110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2.014% 自109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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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