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4年度,5703號
PCDM,94,簡,5703,2005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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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57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速
偵字第16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補充「在台北縣蘆洲市○○路122 號『1 樓御書房漫 畫書店(非屬住宅)之廁所內』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 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前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竟仍不知悛悔,復 於上開時地竊得上開眼鏡乙付,已損及被害人乙○○之權益 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454 條第2項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 晏 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 君 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2  日附錄法條:刑法第320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3 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3 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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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