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633號
KSDV,111,司促,8633,2022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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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63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彭安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 係設於高雄○○○○○○○○旗津辦公處,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 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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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