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570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衍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達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債務人現正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聲請狀所列債務人法
定代理人王宏智已於民國109年7月21日死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