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450號
KSDV,111,司促,8450,2022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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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450號
債 權 人 保證責任高雄巿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昶旭
代 理 人 陳子陽
債 務 人 王李桂花

王柏超

王文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
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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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