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389號
KSDV,111,司促,8389,2022051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389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王定崗
債 務 人 羅培榤培榤國際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五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