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259號
KSDV,111,司促,8259,2022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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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259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務 人 王美棋(原名:王文宜王珠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玖仟玖佰捌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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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