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181號
KSDV,111,司促,8181,2022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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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18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薛智
債 務 人 楊琮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陸萬伍仟捌佰零壹元,及
其中新台幣參拾肆萬零肆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二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
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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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