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047號
KSDV,111,司促,8047,2022050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04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施秋妤
債 務 人 陳沛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