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020號
KSDV,111,司促,8020,2022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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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02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張琤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陸萬壹仟陸佰捌拾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㈡
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
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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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