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960號
KSDV,111,司促,7960,2022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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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96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吳紫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伍萬零伍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本 金 利 息 違 約 金 期 間 利 率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 新台幣 96,388元 自民國111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15.880% 自民國111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2 新台幣 353,617元 自民國111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6.600% 自民國111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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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