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956號
KSDV,111,司促,7956,2022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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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95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宥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零陸佰肆拾參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宥佐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12月30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3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1年04月25日止累計132,081元正未給付,其中124,687元為
本金;6,101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林宥佐於民國110年04月07
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4月07日起至
民國113年04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
5.9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4月25日止累計108,562元正未給付
,其中102,001元為本金;5,268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
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
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111年度司促字第00795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4687元 林宥佐 自民國111年04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02001元 林宥佐 自民國111年04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98%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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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