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86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黃嘉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玖佰陸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黃嘉吉於1.民國109年05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
新臺幣1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3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
,共分36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逾期
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
數以九期為限。2.民國110年06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
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3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3
6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逾期繳款時,
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
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
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二)今查債務人
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
視為到期。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57,225元整,及前
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
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96,740元整,及前述約
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三)如 鈞院
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
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
,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
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實為德便。【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釋明
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786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7225元 黃嘉吉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96740元 黃嘉吉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7225元 黃嘉吉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八四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六九,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002 新臺幣96740元 黃嘉吉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八四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六九,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