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85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王如媚
王國文
林慧蜂
一、債務人王如媚、王國文、林慧蜂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參萬柒仟參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如媚前就讀東華大學時,邀同債務人王國文
、林慧蜂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
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8筆,總計新臺幣(以下
同)230,120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
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96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
月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
起按約定就學貸款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
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
約金。(二)上開就學貸款利率依借據第五條約定,由教育
部每年檢討調整由教育部公告之,逾期日民國110年11月1日
已屆還款期者,借款學生實際負擔利率,依中華郵政一年定
儲利率加碼0.15%,並由本行自行吸收0.06%,(就學貸款利
率民國111年3月22日前計為0.9%,民國111年3月23日後計為
1.15%。)並依借據第六條約定,自民國111年4月20日轉列催
收款日起加碼1%固定計息,計為2.15%。(三)詎債務人王
如媚自民國110年11月1日起,未能依約按月還款,依前訂借
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
,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37,391元及如附
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王國文、林慧蜂為連帶
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本件係請求一定
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額度借據、撥款通知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785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391元 王如媚、王國文、林慧蜂 自民國110年11月01日起 至民國111年03月22日止 年息0.9% 001 新臺幣37391元 王如媚、王國文、林慧蜂 自民國111年03月23日起 至民國111年04月19日止 年息1.15% 001 新臺幣37391元 王如媚、王國文、林慧蜂 自民國111年04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391元 王如媚、王國文、林慧蜂 自民國110年12月02日起 至民國111年03月22日止 年息0.09% 001 新臺幣37391元 王如媚、王國文、林慧蜂 自民國111年03月23日起 至民國111年04月19日止 年息0.115% 001 新臺幣37391元 王如媚、王國文、林慧蜂 自民國111年04月20日起 至民國111年06月01日止 年息0.215% 001 新臺幣37391元 王如媚、王國文、林慧蜂 自民國111年06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