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772號
KSDV,111,司促,7772,2022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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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772號
債 權 人 翁志成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恭正郭晴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林恭正住所地在新北市三重區,債務人郭 晴育住所地在台北市士林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 卷可稽,均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 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 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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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