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67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琮洋
債 務 人 許益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伍仟參佰玖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計算期間 利 率(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 001 6,716元 96年10月27日至104年8月31日止 19.71% 自96年10月27日起至100年2月8日日止,按月以新台幣300元計算之違約金。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002 16,205元 96年6月25日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