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653號
KSDV,111,司促,7653,2022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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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653號
債 權 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以諾


債 務 人 梁文榮

梁文華

梁文祥

梁羽薇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梁貴智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
台幣陸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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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