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82號
原 告 昇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育良
訴訟代理人 黃程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石如吟、阮品勳、賴奕辰、蘇瑋智間請求履行契
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
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等人因違反勞動契約,而分別請求被告石如
吟、阮品勳、賴奕辰、蘇瑋智返還在學及進修補助款新臺幣(下
同)198,000元、88萬元、88萬元、88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838,000元(計算式:198,000+880,0
00+880,000+880,000=2,838,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11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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