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1年度,77號
KSDV,111,勞補,77,2022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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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77號
原 告 謝文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葆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9
9,500元(含醫療費11,500元、看護費12,000元、無法工作之損
失176,000元、精神慰撫金30萬元)及其利息,原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400元,惟其中不能工作損失(工資補償)176,000元部分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253元(1,880元×2/3=1,253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147元(5,400元
-1,253元=4,1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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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