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1年度,19號
KSDV,111,勞執,19,2022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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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19號
聲 請 人 黃亭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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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王鴻裕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第一項所載「…,勞資雙方計算後資方(即相對人)給付勞工(即聲請人)…23484元,勞工同意,雙方達成共識…」,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高雄市 政府勞工局於民國111年1月25日為勞資爭議調解,就相對人 積欠聲請人之薪資及勞健保費用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3,484元,相對人同意於111年3月31 日及111年4月30日分別給付11,742元、11,742元,匯入聲請 人指定帳戶內(國泰世華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如有一期未付,未到期之分期款視為全部到期。惟相對 人並未依調解成立結果履行其債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 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兩造間之薪資、勞健保費用等勞資爭議,前由高雄市政府 勞工局調解成立如主文所示之內容,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 行給付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11年1月25 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本院卷 第13至17頁)為證,並有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檢附之111年1月 25日勞資爭議調解案件資料影本共9頁(見本院卷第49至58 頁)在卷可憑,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 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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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