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衍新
訴訟代理人 黃玄如
謝嘉順律師
被 告 進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晨投資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丁進益
被 告 奇億大飯店即朱芳誼(原名朱娟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丁進益為被告進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依前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 ,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 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 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後,被告新晨投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已於民國111年4月25日變更為丁進益,該公司並於111 年5月16日更名為進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此有公司變更登 記表在卷可稽,故本件應由丁進益代表該公司應訴,因丁進 益迄今尚未聲明承受訴訟,原告亦未為聲明,爰依職權裁定 命丁進益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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