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186號
KSDV,110,訴,1186,2022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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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186號
原 告 ○○○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戴敬哲律師
複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
兼法定代理
于○○
訴訟代理人 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湯金全律師
湯詠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伊現任教於高雄市○○區○○國民小學(下稱○○國小),伊之未 成年子女A(真實姓名詳卷,下稱A)曾於就讀○○國小時期遭 受該校同儕霸凌(下稱系爭霸凌事件)及該校教師之性騷擾 (下稱系爭性騷擾事件),系爭霸凌事件已於109年7月27日 經○○國小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委派之調查小組認定成立霸 凌,系爭性騷擾事件於110年5月14日經○○國小性別平等教育 委員會聘任調查小組認定教師有部分行為成立性騷擾。 ㈡被告余○○自109年7月中旬起迄今擔任被告高雄市教師職業工 會(下稱被告工會)理事長及被告工會電子報發行人,竟未 經適當查證,即分別於○○年○○月○○日、○○日、○○日分別發行 載有如附表所示內容之電子報(下稱系爭報導),並張貼於被 告工會網站及社群網站「臉書」粉絲專頁上,指稱伊長期向 校方隱瞞未成年子女遭霸凌、性騷擾情事2年後,方委請律 師、議員處理,最後在系爭霸凌、性騷擾事件均不成立的情 況下,導致○○國小同仁遭受行政懲處。然系爭報導指稱伊長 期向校方隱瞞系爭罷凌、性騷擾事件,及該等事件之調查結 果均不成立部分,與事實不符,客觀上足以令觀看系爭報導 之不特定人有所誤認,致伊名譽權受損,被告甲○○應負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伊除得請求被告余○○賠償精神慰撫金新 臺幣(下同)50萬1 元外,並得請求命其為回復名譽之適當



處分。
㈢被告工會為法人組織,就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余○○不法侵害 原告名譽權之行為,應與被告余○○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為 此,爰依民法第28條、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工會法第2 條、第21條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⒈被 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0萬1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⒉被告工會應 將系爭報導自被告工會網站、社群軟體臉書粉絲專頁上永久 刪除。⒊被告工會應將本件原告勝訴確定判決全文刊登於:⑴ 被告工會之電子報1期、⑵被告工會社群軟體臉書粉絲專頁繼 續1年、⑶判決確定後該工會最新發行之年報「大高雄教師報 」,並將本件原告勝訴確定判決發送至被告工會110年5月12 日之全體會員電子信箱(本院禁閱卷附件)。⒋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緣○○國小自○○ 年○○月○○日起陸續遭高雄市教育 產業工會(下稱高教產業工會)電子報指控隱匿霸凌、性騷 擾情事,嗣又因系爭性騷擾事件遭高雄市政府裁罰24萬元。 惟高教產業工會依據原告所述,於電子報對於○○國小之指控 ,與事實並不相符,且有不合理之處,應可受公評,○○國小 係被告工會之會員學校,被告基於公益,並為維護○○國小校 譽及教育人員形象,依所查證結果,發行系爭報導,以表達 教育局違法裁罰、高教產業工會對○○國小指控不實,原告身 為教師卻未依法通報之意見,均屬善意適當之評論,並不構 成侵權行為。至於系爭報導其中關於系爭霸凌、性騷擾事件 調查結果均不成立部分,亦係針對教育局違法裁罰乙事,並 未據此對原告有何評論,且經適當查證,自不構成對原告名 譽權之侵害權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⒈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聲請宣 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被告余○○自109年7月中旬起迄今擔任被告工會理事長及電子 報發行人。
㈡原告現任教於○○國小,原告之未成年子女曾就讀於○○國小, 於○○年6 月畢業。
㈢被告工會之網站上刊載如附表所示內容之系爭報導,其社群 網站臉書粉絲專頁上亦有系爭報導之連結。
 ㈣系爭霸凌事件,於109 年7 月27日經校園防治校園霸凌因應 小組認定部分行為成立、部分行為不成立,並為處理建議, 嗣經原告就不成立部分提出申復,於109 年9 月7 日經○○國 小申覆審議小組第2次會議確認申復事由不成立。



 ㈤系爭性騷擾事件,於109 年12月16日經○○國小性平教育委員 會審議通過調查小組調查報告認定性騷擾不成立,經A女父 親提出申復,審議委員會於110 年1 月22日決定重啟調查, 110年5月14日重啟調查結果為部分行為成立、部分行為不成 立。
四、本件爭點:
㈠被告余○○發行系爭報導,是否構成對原告名譽權之侵權行為 ?
㈡被告工會是否應與被告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五、得心證理由:
 ㈠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個人實現自我、促進民主政 治、實現多元意見等多重功能,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民 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與個人名譽之可能損失,兩相權衡 ,顯然有較高之價值,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是行為 人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或 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所言為真實之舉證責 任應有相當程度之減輕 (證明強度不必至於客觀之真實) , 且不得完全加諸於行為人。倘依行為人所提證據資料,可認 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或對行為人乃出於明知不實故意 捏造或因重大過失、輕率、疏忽而不知其真偽等不利之情節 未善盡舉證責任者,均不得謂行為人為未盡注意義務而有過 失。縱事後證明其言論內容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 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庶幾與「真實惡意」 (actual malice) 原則所揭櫫之旨趣無悖。至於行為人是否已盡合理查證義 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標準,就個案所涉名譽侵 害之程度、與公共利益之關係、陳述事項之時效性、資料來 源之可信度、查證成本、查證對象等因素綜合判斷之。 ㈡原告主張系爭報導指稱伊長期向校方隱瞞系爭罷凌、性騷擾 事件,及該等事件之調查結果均不成立部分,與事實不符, 客觀上足以令觀看系爭報導之不特定人有所誤認,致伊名譽 權受損,被告應連帶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為被告所否認, 並以前揭情詞為辯。
 ㈢查,系爭報導係相關之系列報導,應綜觀其內容,不得割裂 致失其完整內涵,觀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撥亂反正1」,其 意在表達高教產業工會對○○國小之相關報導為抹黑、霸凌, 並對於系爭霸凌、性騷擾事件調查結果均不成立後,○○國小 相關人員卻仍遭裁罰、懲處乙事有所質疑。如附表編號2所 示「撥亂反正2」,則係指出由高教產業工會系列電子報 導內容,得知其中霸凌事件當事人係原告子女,而原告知悉 子女遭霸凌已長達2年之久,卻未通報,選擇找律師發函檢



舉學校、找議員記者會之行徑甚為可疑。○○國小於接獲律 師函檢舉,立即通報、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後,調查結果 不成立,卻仍有老師遭申誡處分,而高教產業工會亦繼續以 電子報抹黑○○國小隱匿霸凌,最後認為原告身為○○國小老師 ,亦有通報霸凌義務,應於知悉時,24小時內依法通報。如 附表編號3所示「撥亂反正3」,乃接續前述2則報導內容, 再次提到原告疑似是知悉子女被霸凌的第一人,卻未曾進行 通報,而找律師發函檢舉學校、找議員記者會,○○國小於 接獲律師函檢舉,立即通報、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後,調 查結果不成立。嗣後原告另於109年10月20日找議員記者 會指控學校遲延通報性騷擾事件,認為難以理解原告何時知 悉子女遭性騷擾,為何之前找議員記者會指控學校隱匿霸 凌時,沒有同時指出孩子被性騷擾之事,也未曾為通報,教 育局未對原告裁罰,卻認為○○國小於109年6月4日即應知悉 原告子女疑似遭受性騷擾,有遲延通報情事而對校長、主任 裁罰24萬元。
 ㈣原告雖主張系爭報導「撥亂反正2」、「撥亂反正3」,指伊 長期向校方隱瞞系爭罷凌、性騷擾事件乙事,與事實不符云 云,然查:
  ⒈系爭報導關此部分,用語分別為「卻都沒有通報」、「隱 匿2年不通報」、「就有通報霸凌的義務」、「當時就應 依法於24小時內通報」、「未曾進行通報動作」、「從未 性平通報」,可見係針對原告未於知悉系爭霸凌、性騷擾 事件後依法通報,而非指原告未曾向A女所屬班級導師及○ ○國小反映相關行為事實,原告主觀上或許認為反映相關 行為事實已該當依法通報,或其並未要求老師不要通報, 然姑且不論原告反映相關行為事實,是否屬於通報,原告 真意為何,系爭報導就此部分,乃根據高教產業工會之電 子報已公開揭露之內容,此由系爭報導中記載「根據【○○ 國小】【○○○老師】在【高教產】電子報上的說法(連結2 )」、「在她(指原告)的信中(連結4)指出」等語即 明,並非無據,高教產業工會電子報,既已對外公開,所 刊載內容,自屬可受公評無疑。觀之高教產業工會○○年○○ 月○○日電子報刊載「●●●高雄市○○國小一位教師兼母親的 來信●●●我的孩子到底做錯了什麼二年來,我的孩子在班 級陸續被言語與關係霸凌,念在同事之情,我一直隱忍.. .。孩子與我曾經多次向導師反映未果,我也向學校求救 ,向校方說明孩子的班級亂象百出(癖話滿天飛、考試作 弊與霸凌現象層出不窮),但換得到『時勢造英雄』『要讓 孩子學習適應環境』等等回應。我看不到班級有效的管教



措施,也等不到學校及時的輔導介入。...」、○○年○○月○ ○日電子報所載○○○撰文內容,提到「○○○老師的小孩之前 在○○國小長期在班上被同學霸凌,被科任老師性騷擾」等 語(審訴字卷第183頁、第197頁),描述長期遭受霸凌及 性騷擾當事人為原告子女,原告信中自述多次向導師反映 、向學校求救,自己一直隱忍了2年,看不到有效管教措 施及學校輔導介入。則由客觀第三人閱讀之立場,即可能 合理認為原告係希望透過向導師反映、學校求救,以管教 、輔導方式,解決所知悉子女遭遇霸凌的問題,而隱忍未 為通報,以避免其子女仍在校期間,因霸凌事件之通報, 後續必要調查程序之負面效應,蓋對照原告於子女畢業甫 畢業,旋即找律師發函檢舉學校、找議員記者會之舉措 ,若原告確有通報系爭霸凌事件之意思,於向導師反映、 學校求救無果後,即可立即採取相同作為,以立即遏止霸 凌事件之延續、惡化,為何選擇等待子女甫畢業之際為之 。是系爭報導指原告未就系爭霸凌事件即時通報,自係有 合理之基礎,並進而對於原告所為檢舉、開記者會等行為 表達意見,乃就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並無過當,自 不構成對原告名譽權之侵害。至原告提出其與A女導師○○○ 間以通訊軟體往來文字訊息,欲證明其確實曾經反映並未 隱瞞,亦未要求○○○不要通報,然被告既然係基於高教產 業工會電子報刊載內容為據,並為適當評論,而不構成侵 權行為,則原告向導師反映當時的真意為何,已不影響上 述認定,爰無再審究之必要。
  ⒉「撥亂反正3」另提到系爭性騷擾事件部分,係在原告已於 109年6月4日針對系爭霸凌事件委託律師發函檢舉、找議 員召開記者會之前提事實之下,針對原告嗣後又找議員召 開記者會揭露系爭性騷擾事件,指其從未通報,並質疑原 告究竟何時知悉?為何沒有與系爭霸凌事件一起提出?觀 之高教產業工會○○年○○月○○日電子報刊載「●●●高雄市○○ 國小一位教師兼母親的來信●●●」內容,並未提到原告子 女遭受性騷擾情事,於前述「撥亂反正2」提及關於系爭 霸凌事件,已有合理基礎認為原告基於隱忍未為通報之情 況下,原告嗣後又找議員召開記者會揭露系爭性騷擾事件 ,且沒有在系爭霸凌事件之記者會中一併提到系爭性騷擾 事件,已足使人合理推認原告亦未曾通報系爭性騷擾,否 則豈有不於提出系爭霸凌事件檢舉時,一併提出之理。原 告雖稱於109年6月4日委託律師發函檢舉時,已有同時指 出系爭性騷擾事件,甚至陳情監察院,均未獲置理,始找 議員協助云云,然觀之原告於109年6月4日之申請書(訴



字卷第141至153頁),僅係投訴○○○、○○○、○○○三位老師 不適任行為,並未如同其同日針對系爭霸凌事件提出「申 請○○國小針對○○○遭霸凌案進行調查」一般,具體申請遭 性騷擾案件要求進行調查,甚至嗣後於向監察院陳情○○國 小就教師不適任行為調查小組有缺失,均未見原告就其中 教師不適任之行為,明確申請以校園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 (訴字卷第155至159頁),原告又稱曾於109年5月21日深 夜知悉A女遭性騷擾情事,隔日與○○○面談時有告知轉述云 云,然被告否認之,原告並未舉證證明之,且衡情原告如 有向○○○為性騷擾通報,何以未上述檢舉、陳情均僅提及 不適任行為,而未一併指摘所據事實同時涉及性騷擾,原 告此部分主張,並無可採。是在高教產業工會自原告發函 檢舉系爭霸凌事件後已發表多篇電子報,指責○○國小隱匿 系爭霸凌事件,原告經過約4個月,始偕同議員召開記者 會指控另曾有發生系爭性騷擾事件,系爭報導指稱原告就 系爭性騷擾事件未為性平通報,堪認有合理可信之依據, 原告找議員召開記者會對外揭露系爭性騷擾事件,亦屬可 受公評,系爭報導提出質疑,內容並無過當,自不構成對 原告名譽權之侵權行為。
 ㈤系爭報導關於系爭霸凌、性騷擾事件調查結果均不成立部分 ,依兩造不爭執事實,系爭霸凌事件,於109 年7 月27日經 校園防治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認定部分行為成立、部分行為不 成立,並為處理建議,嗣經原告就不成立部分提出申復,於 109 年9 月7 日經○○國小申覆審議小組第2次會議確認申復 事由不成立。系爭性騷擾事件,於109 年12月16日經○○國小 性平教育委員會審議通過調查小組調查報告認定之性騷擾不 成立,經A女父親提出申復,審議委員會於110 年1 月22日 決定重啟調查,110年5月14日重啟調查結果為部分行為成立 、部分行為不成立。可見於系爭報導發行時,系爭霸凌事件 調查結果確定為部分行為成立、部分行為不成立;系爭性騷 擾事件則係經申復,決定重啟調查後,尚未有結果,系爭報 導關於事件調查結果部分,雖與報導發行時之客觀事實未盡 相符,但從報導內容觀之,並未影射或暗示系爭霸凌、性騷 擾事件不成立係因本身是虛構事實之故。衡情,調查結果為 不成立,僅係對於爭議事實行為的評價,與虛構事實,係屬 二事,一般閱讀者未必理解為係虛構事實所致,且從報導前 後語意,系爭報導主要是要以系爭霸凌、性騷擾事件調查結 果,來質疑○○國小相關人員遭教育局裁罰之不合理,此由報 導中講述調查結果為不成立之處,即一併提到懲處部分可以 見得,難認係針對原告而致原告名譽因此有受到貶損。況且



,據證人即撰擬報導初稿之乙○○證述:因為○○國小一直陸續 被報導,○○國小老師是被告工會會員,希望被告工會可以幫 忙澄清,做個平衡報導,我們聽說校長、主任被市政府裁罰 ,很驚訝,所以就去瞭解,打電話問校長,向他詢問案情進 度,因為涉及隱私,所以校長沒有說細節,有提到系爭霸凌 事件早就結案,當事人曾經提出申復,且申復沒有理由,性 平事件則是調查結果為不成立,但當事人有提申復,我認為 既然當事人有申復,表示結果不成立,所以在擬稿時均記載 為不成立,被告工會內部審查小組也同意我的推論等語(訴 字卷第273、274頁),證人即○○國小校長丙○○亦到庭證述: 乙○○確實曾向我詢問系爭霸凌、性騷擾事件的情況,我有告 訴乙○○霸凌事件已經結案,不太確定有無提到霸凌事件是申 復沒有理由才結案,性平事件有提到調查結果不成立,有申 復,一切都還在進行中等語(訴字卷第270至272頁),可見 系爭報導發行前,被告工會內部撰擬初稿人員係有經過查證 ,且所詢問對象為事件發生學校之校長,已係向有相當可信 之消息來源查證,惟礙於系爭霸凌、性騷擾事件相關細節不 公開之特性,所得資料係片段且有限,故以間接情事(申復 )推論調查結果,推論結果雖與真實稍有出入,但並非全然 不符,亦非明知不實故意捏造,或因重大過失、輕率、疏忽 而不知其真偽。證人丙○○雖證述不太確定有無提到霸凌事件 是申復沒有理由才結案等語,然此部分業經證人乙○○證述明 確,衡情,乙○○乃欲撰寫報導而向丙○○查證,其對於所得消 息印象,相較於無預期受詢問之丙○○,自會較為深刻,故不 因丙○○此部分證述,而影響乙○○確實曾自丙○○得知系爭霸凌 事件係經過申復而結案消息之認定。系爭報導此部分,乃在 質疑○○國小相關人員遭裁罰之不合理,已如前述,雖與事實 略有出入,難謂未盡合理查證義務,或違背善良管理人之注 意義務。原告謂被告於發行前並未給予丙○○覆核確認內容云 云,然系爭報導並非對丙○○之個人訪談,也未明指消息來源 為丙○○,應無須將報導提供消息來源覆核之注意義務,系爭 報導內容有合理可信之依據,原告執此謂被告未盡合理查證 義務,並無可採。
 ㈥綜上,系爭報導指稱原告未依法通報系爭霸凌、性騷擾事件 ,乃基於高教產業工會電子報對外公開之內容,及原告委託 律師發函檢舉、偕同議員召開記者會等客觀情事,有合理可 信之基礎而為陳述,嗣進而對原告為評論,亦屬對可受公評 之事發表言論,並無過當;另就系爭霸凌、性騷擾事件調查 結果報導為均不成立,雖與報導發行時之實際調查結果,稍 有出入,但非全然不一致,且係經適當查證後而為報導,用



意在質疑○○國小相關人員於此情況下仍遭裁罰之不合理,並 非針對原告。依首揭說明,系爭報導之發行對原告自不構成 名譽權之侵害,原告主張被告應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 任,並無可採。
六、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民法第28條、第184 條第1 項前段、 第195 條第1 項、工會法第2 條、第21條規定,聲明:⒈被 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0萬1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⒉被告工會應 將系爭報導自被告工會網站、社群軟體臉書粉絲專頁上永久 刪除。⒊被告工會應將本件原告勝訴確定判決全文刊登於:⑴ 被告工會之電子報1期、⑵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社群軟體臉書 粉絲專頁繼續1年、⑶判決確定後該工會最新發行之年報「大 高雄教師報」,並將本件原告勝訴確定判決發送至被告工會 110年5月12日之全體會員電子信箱。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併予駁 回之。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用證據, 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附表
編號 時間 電子報文章標題及內容 出處 1 00年00月00日 標題:撥亂反正1 會員夥伴們,請原諒工會必須發出不平之鳴! 內容: 遠的不說,以下為【○○國小】遭受【高教產】電子報【牛奶瓶報報】【抹黑、霸凌】的相關文章(共34篇),這不是【邪魔入侵】嗎?   外聘學者專家調查結果~霸凌『不成立』、性平『不成立』事實就是~~都不成立!都不成立!都不成立! ... ●教育局幫○○國小澄清了沒有?沒有! ●校長、主任,有沒有被裁罰?有!裁罰24萬元! ●校長、組長、導師,有沒有被懲處?有!都記申誡!霸凌性平調查結果都不成立,為何裁罰、為何懲處,大家可以去問教育局【局長○○○】、【副局長○○○】!』, 審訴字卷第33至35頁 2 00年00月00日 標題:撥亂反正2 【隱匿】自己小孩被【霸凌】的○○○老師 內容: 本會05/06電子報(連結1)指出:【高教產】以電子報【抹黑、霸凌】○○國小,相 關報導高達34篇!其中以【隱匿性平、霸凌】之不實指控為大宗,然而【外聘學 者專家】的【調查結果】目前都是【不成立】! 根據【○○國小】【○○○老師】在【高教產】電子報上的說法(連結2),【被學校職場霸凌】、【小孩長期被同學霸凌,被科任老師性騷擾】的都是【○○國小】【○○科】【○○○老師】! 根據【全教產秘書長】【○○○】報導(連結3)「○○國小...是否有市長獎的學生不出席畢業典禮領獎」,另一篇報導(連结4)「一位畢業得到市長獎的孩子,卻沒有勇氣到學校領獎」,所以報導中的這位【○○國小一位教師兼母親】應該就是【○○○老師】。 在她的信中(連結4)指出:【二年來,我的孩子在班級陸續被言語與關係霸凌,念在同事之情,我一直隱忍】。換句話說,【○○○老師】知悉自己的小孩「被霸凌」已經2 年之久,卻都沒通報!當自己的孩子「被霸凌」,【○○○老師】先【隱匿2年不通報】,再【找律師】發函檢舉學校,並【找議員】【開記者會】(連結5)!真的非常非常詭異!本案,【○○國小】於109.6.4 接獲律師函檢舉【立即霸凌通報】,並【外聘專家】,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109 年7月底即確認【調查結果】為【霸凌不成立】!雖然【調查結果】為【霸凌不成立】,居然還是有2 位老師因此遭受申誡一次處分!更令人氣憤的是,【高教產】後續還有高達【15篇電子報】(109.10.13 、109.10.14 、109.10.19 、109.10.21、109.10.22 、109.10.23 、109.10.26 、110.02.09 、110.02.17、110.02.18 、110.04.13 、110.04.15 、110.04.19 、110.05.04、110. 05.06)【繼續抹黑】○○國小【學生被霸凌】,甚至繼續抹黑○○國小【隱匿霸凌】!【高教產】、【○○○】不只是標準的【網路霸凌】!行徑簡直與【幫派流氓】無異!高雄市有這樣的教師組織,學校老師究竟該如何【教育孩子拒絕霸凌】?老師的形象及尊嚴到底要擺在哪邊? 本會認為【○○○老師】,既然是○○國小的老師,就有【通報霸凌】的義務!○○○老師既然於2 年前即知悉自己的孩子有「遭受霸凌」的感受,當時就應依法「於24小時內通報」,以便學校及時啟動調查與輔導機制,以保護她的孩子,並為她的孩子提供支持,修復事件對孩子造成的傷害。不論是她的孩子或其他學生,當時都有機會從事件中獲得學習;然而,二年後回頭看,這群孩子恐怕當時都錯過了被輔導、被教育、被支持的機會!實在遺憾啊! 審訴字卷第45頁 3 00年00月00日 標題:撥亂反正3 高市府【坑殺校長及主任】違法裁罰24萬元 內容: 本系列前則報導指出:【高教產】、【○○○】不斷發電子報抹黒○○國小【隱匿霸凌】。事實上,主張自己小孩被霸凌的【○○○老師】才是知悉疑似霸凌事件的第一人,然【○○○老師】不但未曾進行通報動作,竟然還【找律師】發函檢舉學校,並【找議員】【開記者會】(連結1 )! 事實上,【○○國小】於109.6.4 接獲【○○○老師】【委託律師】正式發函到校【檢舉霸凌事件】(連結1),學校便於當日【立即霸凌通報】,並外聘【霸凌調查專業人才庫】之學者專家,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109 年7 月底即確認【調查結果】為【霸凌不成立】! 接下來,【○○○老師】109.10.20 【找議員】【開記者會】指控學校【性平延遲通報】(連結2)。 真的很難理解,【○○○老師】究竟是何時知悉孩子被性騷擾?孩子已於○○年6 月從○○國小畢業,為何109.7.23 【找議員】【開記者會】指控學校【隱匿霸凌】(連結1 )時,沒有同時指出【孩子被老師性騷擾】? 本案,【○○○老師】身為【孩子的家長】,【知悉孩子被性騷擾的第一人】,且為【○○國小】的老師,但【○○○老師】在找議員記者會前,從未性平通報!【教育局】竟然沒有依法對【○○○老師】裁罰! 更令人憤怒的是,【教育局】竟然認為【校長、主任】於109.6.4【即應知悉】【○○○老師】的小孩【疑似遭受性騒擾】,認定學校109.10.20之通報即為【延遲通報】!【高雄市政府】因此對校長、主任裁罰24萬元! 【高雄市政府】居然公然【坑殺校長及主任】,違法裁罰24萬元!高雄市是【沒政 府了】嗎? 審訴字卷第4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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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