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0年度,188號
KSDV,110,司執消債清,188,202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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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8號
聲請人即債 蘇妍榛(原名:蘇亞君)
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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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蘇盈伃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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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翁 健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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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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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相對人即債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即債 高雄市私立福慧幼兒園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朱蘊
相對人即債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7 1號裁定於民國1110年10月6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 憑。
三、再查,本件債務人已繳回相當於名下汽車原有價值之案款, 由本院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 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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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