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簡字第121號原 告 黃藍琴 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法扶律師被 告 台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智 訴訟代理人 趙華得 施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年終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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