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462號
KSDV,107,訴,1462,20220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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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天明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伯綸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沛大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姜世軒陳韻如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92萬6,570
元,應繳裁判費為5萬9,8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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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沛大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