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金簡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佩珊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1年度偵字第196號、第3581號、第3493號)及移送併辦(
111年度偵緝字第552號、第553號、第554號、第555號、第556號
、第557號、第558號、第5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佩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不採被告蔡佩珊辯解之理由,除補 充附表及更正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及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一、二)。
㈠附件一犯罪事實欄第12至13行「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之犯意聯 絡」更正為「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附件二犯罪事實 欄第9行補充為「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即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 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
㈡附件一證據清單㈡部分刪除「告訴人沈佩蓉警詢時之指述」、 證據清單㈢部分「本案帳戶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告訴人黃 彥豪、王姿惠提供之存摺交易明細影本、匯款明細暨對話紀 錄擷圖、被害人吳信龍提供之匯款明細暨對話紀錄擷圖。」 更正及補充為「本案帳戶開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證人即 告訴人黃彥豪提供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網路銀行交易擷 圖、LINE對話紀錄、證人即告訴人王姿惠提供之網路銀行交 易擷圖、LINE對話紀錄、證人即被害人吳信龍提供之網路銀 行交易擷圖、LINE對話紀錄」。
㈢附件二附表編號8告訴人涂翊吟部分補充「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為證據。
㈣補充不採被告蔡佩珊辯解之理由如下:
訊據被告蔡佩珊固坦承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本案帳戶)為其所開立使用,且將存摺、提款卡 (含密碼)交付予當時男友曾志鈞轉賣,惟矢口否認有何幫 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犯行,偵訊中辯稱:曾志鈞說 他的工程款出了問題要跟我借帳戶,他要拿我的帳戶去賣、 沒有想過曾志鈞會害我;本院審理中復具狀辯稱:他是對我 說他的工程款項沒下來,需要我用郵局戶本拿給他、我也是 受害者等語。經查:
1.被告為85年次成年人,偵訊中自陳具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 曾擔任麵包學徒、搭鷹架、工地工作,現擔任清潔人員之工 作(高雄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493號,下稱偵一卷第148頁 ),足認被告為有一定智識程度、社會工作、生活經驗之人 。
2.被告於107年間有出租所申設之虛擬貨幣帳號予犯罪集團使 用作為詐欺取財工具,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3481判決處 有期徒刑2月確定之前科紀錄,故其對於交付金融帳戶予他 人,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犯罪工具,應有深刻認知。 3.而被告於偵訊中陳述略以:交付本案帳戶時知悉曾志鈞取得 本案帳戶之目的係為賣予他人以還債,其對於曾志鈞要賣給 何人、對方使用目的均不知悉,亦未曾詢問。當下想幫曾志 鈞,所以交付帳戶給他去賣等語(偵一卷第146頁),足見 被告將本案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予曾志鈞,並同意其 將本案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轉賣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人使用時,對於本案帳戶可能供作犯罪所用及掩飾、隱匿犯 罪所得之去向使用,當有所預見,竟仍率爾將其本案帳戶交 付曾志鈞出賣,其主觀上具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 定故意甚明。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 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特定犯罪之正犯實行特定犯罪後,為掩飾、隱匿其犯罪所 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而令被害人將款項轉入其所持有、使 用之他人金融帳戶,並由該特定犯罪正犯前往提領其犯罪所 得款項得手,如能證明該帳戶內之款項係特定犯罪所得,因 已被提領而造成金流斷點,該當掩飾、隱匿之要件,該特定 犯罪正犯自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又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 ,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 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 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幫助犯之故意,除需 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 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 幫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略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
內涵即可,無庸過於瞭解正犯行為之細節或具體內容。此即 學理上所謂幫助犯之「雙重故意」。至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 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 之洗錢行為,不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然行為人主觀上如 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 領後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 ,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則應論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裁定參照)。 ㈡經查,被告提供其本案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予詐欺 集團成員,容任該詐欺集團成員以之向他人詐取財物,並掩 飾不法所得去向之用,揆諸前揭裁定意旨,應認被告係基於 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犯意,而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僅該當於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之幫助犯。核被告所為,係 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 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 助洗錢罪。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騙附表 所示之人之財物,並幫助洗錢,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 一幫助洗錢罪。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緝字第552號、第553號、第554號、第555號、第5 56號、第557號、第558號、第559號),因與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之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另被告未實際參與詐 欺取財、洗錢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 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在政府及大眾媒體之廣 泛宣導下,理應對於國內現今詐騙案件層出不窮之情形有所 認知,竟仍輕率將其本案帳戶資料供其友出賣予詐欺集團詐 騙財物,幫助詐欺集團詐得如附表所載之詐欺款項、掩飾、 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造成附表所示之人財產損失,致使真 正犯罪者得以隱匿其等身分,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破壞社 會治安及金融秩序,更將造成檢警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所 為實不可取;復考量被告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僅係提供 犯罪助力,非實際從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人,不法罪責 內涵應屬較低,兼衡被告本件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 及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以新臺幣1,00 0元折算1日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雖有向附表所示之人詐得前揭款項,然 被告僅係提供本案帳戶等資料,且卷內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被 告就此獲有利益或所得,故爰不沒收犯罪所得。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 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雅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廖春源聲請移送併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爭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1 告訴人 黃彥豪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2月3日起,透過IG社群軟體、LINE通訊軟體與黃彥豪聯繫,佯稱可透過XMS投資網站獲利云云,致黃彥豪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0年2月16日20時54分許 3萬元 2 告訴人 王姿惠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2月7日起,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王姿惠聯繫,佯稱:加入金鼎娛樂城網站註冊為會員可操作獲利云云,致王姿惠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0年2月16日18時11分許 3萬元 110年2月16日18時21分許 2萬元 3 被害人 吳信龍 詐欺集團成員於於110年2月16日前某日起,透過LINE通訊軟體聯繫吳信龍並佯稱:可協助投資股票賺錢云云,致吳信龍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0年2月16日17時41分許 3萬元 4 告訴人 陳承佑 <併辦>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底,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金典鑰匙」之人向陳承佑佯稱:投資可按時間取得分紅云云,致陳承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0年2月15日20時53分許 5萬元 110年2月16日20時20分許 5萬元 5 告訴人 江晉 <併辦>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14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江晉佯稱:加入天囍娛樂城儲值可操作獲利云云,致江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0年2月15日22時15分許 3萬元 6 告訴人 吳沛萱 <併辦>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1日17時52分許,於社群網站「IG」上刊登股票代操之虛偽訊息,並以LINE暱稱「張先生」向吳沛萱佯稱:投資操盤需先提供本金,達一定交易量並提供佣金始可提領本金云云,致吳沛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0年2月16日20時33分許 2萬元 7 告訴人 黃芑鈜 <併辦>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10日,佯裝「分享網科技」客服人員,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黃芑鈜佯稱:加入「FUN88娛樂城」投資平台,將可獲利云云,致黃芑鈜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0年2月17日16時5分許 10萬元 8 告訴人 蕭沛誼 <併辦>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8日,透過社群軟體臉書暱稱「Zong Hao Yang」之人向蕭沛誼佯稱:可透過投資虛擬貨幣比特幣賺錢云云,致蕭沛誼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0年2月16日16時37分許 1萬7,000元 9 告訴人 郭齡鴻 <併辦>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間某日,透過社群軟體IG聯繫郭齡鴻佯稱參加投資可獲利云云,致郭齡鴻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0年2月16日19時39分許 1萬元 10 被害人 戴舒涵 <併辦>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5日16時許,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戴舒涵佯稱加入法拉利娛樂平台可代為操作博弈獲利云云,致戴舒涵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0年2月16日15時54分許 3萬元 110年2月16日20時58分許 5萬元 110年2月16日21時1分許 1萬元 11 告訴人 涂翊吟 <併辦>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初某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AI hacker 百家數據」向涂翊吟佯稱:加入金鼎娛樂城能下注獲利等語,致涂翊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0年2月17日12時28分許 18萬元 12 告訴人 康惠瑄 <併辦>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5日15時許,透過LINE通訊軟體假稱「秉昇數位科技公司」人員,向康惠瑄佯稱:加入投資平台網站CURRENCYBUYNOW購買比特幣可操作獲利云云,致康惠瑄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0年2月15日20時57分許 2萬3,000元 110年2月15日20時58分許 2萬元 110年2月15日21時許 2萬元
附件一: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96號
111年度偵字第3581號
111年度偵字第3493號
被 告 蔡佩珊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佩珊預見將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提供他人使用 ,極可能遭他人自行或轉由不詳人士使用供實行詐欺取財犯 罪,作為詐欺被害人並指示被害人匯入款項之用,再將該犯 罪所得提取轉出,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犯罪所得真正去向 而逃避檢警追緝,仍基於容任該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 幫助詐欺取財與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2月間 ,在高雄市苓雅區武仁街某宅,提供其所申設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 卡(含密碼)交予曾志鈞(另行通緝),容任他人作為詐騙 不特定人匯款之人頭帳戶,以此方式幫助詐騙集團從事財產 犯罪及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嗣曾志鈞將該本案帳戶提供予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後,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基於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之犯意聯絡,以 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渠等陷於錯誤,而於 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之金額匯入本案帳戶內,並旋遭 提領一空。嗣渠等發覺遭騙,報警後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黃彥豪、王姿惠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蔡佩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告訴人黃彥豪、沈佩蓉、王姿惠;被害人吳信龍於警詢時之 指述。
(三)本案帳戶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告訴人黃彥豪、王姿惠提供 之存摺交易明細影本、匯款明細暨對話紀錄擷圖、被害人吳 信龍提供之匯款明細暨對話紀錄擷圖。
二、核被告蔡佩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及刑法第30條第1項 、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0 日
檢 察 官 張雅婷 附表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黃彥豪 自110年2月3日起,透過社群網站instagram、LINE與黃彥豪聯繫並佯稱可透過XMS投資網站獲利云云,致黃彥豪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0年2月16日20時54分許 3萬元 王姿惠 自110年2月7日起,透過LINE聯繫王姿惠並佯稱可加入金鼎娛樂城網站(http://www.jd1689/net/)註冊為會員操作獲利獲利云云,致王姿惠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0年2月16日18時11分許 3萬元 110年2月16日18時21分許 2萬元 吳信龍 於110年2月16日之前某日起,透過LINE通訊軟體聯繫吳信龍並佯稱:可幫投資股票賺錢云云,致吳信龍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0年2月16日17時41分許 3萬元
附件二: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併辦意旨書
111年度偵緝字第552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553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554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555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556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557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558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559號
被 告 蔡佩珊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應與貴院審理案件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併案理由分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蔡佩珊能預見將金融帳戶交與他人使用,可能幫 助掩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用,竟基於縱他 人持其所有之帳戶供為詐欺財物存提款使用亦不違背其本意 之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蔡佩珊於民國110年2 月初某日時許,將其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正言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高雄正言郵局帳戶)存摺 、提款卡及密碼等物,提供予與曾志鈞(另案偵查中),曾志 鈞復提供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男子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 。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即以附表所示之詐騙 方式向附表所示之陳承佑等人施詐,致附表所示之陳承佑等 人均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轉帳時間,將附表所示之轉帳 金額轉入上開郵局帳戶,旋即提領一空,總計詐取不法所得 達新臺幣(下同)61萬元。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 ;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第四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 山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園分局;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
(一)被告蔡佩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告訴人陳承佑等8人及被害人戴舒涵於警詢中之指述。(三)附表所示告訴人陳承佑等9人之轉帳明細及對話紀錄。(四)被告之高雄正言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
三、所犯法條:
核被告所為,係刑法第30條、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 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 洗錢等罪嫌。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 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犯洗錢罪嫌論處。四、併辦理由:被告前因幫助詐欺及洗錢等案件,經本署檢察官 以111年度偵字第196號、第3493號、第3581號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現由貴院(京股)審理中,有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考。本件被告所為與前揭案件具 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一併審判,爰請依法併 予審理。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檢 察 官 廖春源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 轉帳時間 轉入帳戶 轉帳金額 證據 1 告訴人陳承佑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底,以LINE暱稱「金典鑰匙」之人向陳承佑佯稱:投資可按時間取得分紅云云,致陳承佑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而轉帳。 110年2月15日20時53分許 高雄正言郵局帳戶 5萬元 APP轉帳紀錄1份(110年度偵字第18746號警卷第31頁) 110年2月16日20時20分許 5萬元 2 告訴人江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14日,佯裝「天囍娛樂城」人員,以LINE向江晉佯稱:加入「天囍娛樂城」投資平台,但須購買點數儲值云云,致江晉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而轉帳。 110年2月15日22時15分許 高雄正言郵局帳戶 3萬元 對話紀錄、交易明細表各1份(110年度偵字第18746號警卷第63至73頁) 3 告訴人吳沛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1日17時52分許,於社群網站「IG」上刊登股票代操之虛偽訊息,並以LINE暱稱「張先生」向吳沛萱佯稱:投資操盤需先提供本金,達一定交易量並提供佣金始可提領本金云云,致吳沛萱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而轉帳。 110年2月16日20時33分許 高雄正言郵局帳戶 2萬元 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表各1份(110年度偵字第13614號警卷第133至143頁) 4 告訴人黃芑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10日,佯裝「分享網科技」客服人員,以LINE向黃芑鈜佯稱:加入「FUN88娛樂城」投資平台,將可獲利云云,致黃芑鈜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而轉帳。 110年2月17日16時5分許 高雄正言郵局帳戶 10萬元 對話紀錄、台幣轉張明細各1份(110年度偵字第18069號警卷) 5 告訴人蕭沛誼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8日,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Zong Hao Yang」向蕭沛誼佯稱:可透過投資虛擬貨幣比特幣賺錢云云,致蕭沛誼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而轉帳。 110年2月16日16時37分許 高雄正言郵局帳戶 1萬7,000元 對話紀錄、交易結果各1份(110年度偵字第14397號警卷) 6 告訴人郭齡鴻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間某日,透過IG聯繫郭齡鴻後,向郭齡鴻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郭齡鴻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轉帳。 110年2月16日19時39分許 高雄正言郵局帳戶 1萬元 對話紀錄、轉帳明細各1份(110年度偵字第17396號警卷第217、225至231頁) 7 被害人戴舒涵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5日16時許,透過LINE通訊軟體,加入戴舒涵的LINE聊天室中,向戴舒涵表示可代為操作博弈獲利,提供名為「法拉利娛樂」(https://www.ferrari888.net)之網址,致戴舒涵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轉帳。 110年2月16日15時54分許 高雄正言郵局帳戶 3萬元 對話紀錄、轉帳明細各1份(110年度偵字第15015號警卷) 110年2月16日20時58分許 5萬元 110年2月16日21時1分許 1萬元 8 告訴人涂翊吟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初某日,以LINE暱稱「AI hacker 百家數據」加入涂翊吟為好友後,傳送金鼎娛樂城網站之網址予涂翊吟,並以LINE向涂翊吟佯稱:需註冊「金鼎娛樂城」方能下注等語,致涂翊吟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2月17日12時28分許 高雄正言郵局帳戶 18萬元 被告之高雄正言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110年度偵字第26515號警卷) 9 告訴人康惠瑄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5日15時許,以LINE佯裝「秉昇數位科技公司」人員,向康惠瑄佯稱:至投資平台網站CURRENCYBUYNOW購買比特幣云云,致康惠瑄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2月15日20時56分許 高雄正言郵局帳戶 2萬3,000元 對話紀錄、台新銀行櫃員機交易明細各1份(110年度偵字第13512號警卷) 110年2月15日20時58分許 2萬元 110年2月15日21時許 2萬元 總 計 6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