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8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政弘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1年度偵緝字第2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屆期不履行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0行補充更正為「然 甲○○於收受上開裁處書後,仍基於屆期不履行接受身心治療 或輔導教育之犯意,屆期仍未履行…」外,其餘均引用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屆 期不履行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罪。至聲請意旨並未主張被告 本件犯行應論以累犯,遑論就構成累犯之事實、應加重其刑 之事項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參照最高法院民國111年4月27日 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院亦毋庸依職權調 查並為相關之認定,併予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應依通知所定時間 前往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竟 仍無故未按時到場,漠視國家公權力之行使,並有損性侵害 犯罪防治法對於預防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再犯之防治目的達成 ,且對社會秩序產生潛在危害,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及被告 犯後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自陳之犯罪動機 、未完成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第一階段課程等情節、如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及如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所載之教育程度(見他字卷第53頁)等一切具體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 法院合議庭。
本件經檢察官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維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
前條加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履行: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 絕接受評估、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者。
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到場 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或接受之時數不足者。三、未依第 23 條第 1 項、第 2 項及第 4 項規定定期辦理登 記、報到、資料異動或接受查訪者。
前項加害人屆期仍不履行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緝字第203號
被 告 甲○○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於民國108年1月假釋出監,經高 雄市政府衛生局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命 其應至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高雄仁愛之家附設慈惠醫院(下 稱慈惠醫院)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課程。甲○○因未完成 處遇課程,經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下稱社會局)於110年3月30 日以高市社家防字第11070419900號裁處書,對其裁處罰鍰 新臺幣1萬元,並命其應於110年4月15日18時許至慈惠醫院 報到,且於3個月內完成第一階段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課程( 每月2次,每次2小時,共6次),及1次個別輔導,然甲○○屆 期仍未履行,致無法完成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二、案經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高雄 市政府社會局110年3月30日以高市社家防字第11070419900 號處理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裁處書、高雄市政府社會 局送達證書、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0年3月22日高市衛社字第 11032466000號、109年12月10日高市衛社字第10942217600 號、109年10月15日高市衛社字第10940075500號函文、高雄 市政府函送性侵害加害人未完成處遇案件檢核表、高雄市政 府衛生局送達證書、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辦理性侵害社區處遇 課程簽到表等資料在卷可佐,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 採認。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性侵害 犯罪加害人屆期不履行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檢 察 官 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