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8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從勝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0 年度毒偵字第30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從勝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柒包暨其包裝袋柒只,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謝從勝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 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於民國110 年10月5 日19時許,在屏東市和平路上之某咖啡 店外,以新臺幣2 萬5 千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不詳、綽號 「黑仔」之成年男子購買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7 包(各包毒品之毛重或驗餘淨重,詳如附表所示)而 非法持有之。嗣其於同年月6 日21時11分許,在高雄市○○區 ○○路○段000 號前,因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未繫安全帶而為警攔查,因神情緊張,員警乃懷疑其車內藏 有違禁物品,經徵得其同意實施搜索後,當場扣得上開尚未 施用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7 包而查獲。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謝從勝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搜索扣押筆 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蒐證照片、扣押物品照片、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查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暨檢驗結果照片、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本院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毒品乃嚴加查禁, 其中甲基安非他命對於人體健康有高度之危害,並間接影響 社會治安,竟仍非法持有上開甲基安非他命,所為實有不該 ;復審酌被告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數量為7 包,惟尚未明顯 逾越供己施用所需之數量,且持有未久即為警查獲,該些毒 品未及擴散或再度於市場上流通,對社會公眾造成之潛在危 害較低;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係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 於警詢時自陳擔任司機助手暨所述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前已
有多項與毒品相關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可查,堪認其素行非佳等一切具體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白色結晶7 包,經員警以快篩試劑為初步檢驗結果, 均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前揭初步鑑驗報 告單暨檢驗結果照片在卷可憑,嗣又送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複驗,經抽取其中附表編號4 所示該包毒品鑑驗後,結果確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驗餘淨重1.665 公克) ,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足參,堪認 附表所示7 包毒品均屬違禁物無誤,故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 收銷燬之;另裝放上開結晶之包裝袋7 只,因無法與殘留之 毒品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 沒收銷燬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 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 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廖春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檢驗結果 1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 1包 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0.87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 1包 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0.95公克 3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 1包 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1.93公克 4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 1包 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1.94公克,純度約84.88%,驗前純質淨重1.438公克,驗餘淨重1.665公克 5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 1包 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1.92公克 6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 1包 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1.92公克 7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 1包 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0.94公克